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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既然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然要有法作为执法的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顺应刑罚发展历史潮流的刑罚执行方式,作为一项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最终必须而且必定要走上立法的道路.目前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和充足的经验积累.从这个角度上讲,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终任务和衡量试点工作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就是立法.基于这种认识,北京市在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就开始了对社区矫正立法这个重大课题的思考和研究,有了一些初步的想法.

区矫正、试点工作、刑罚执行方式、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重要标志、重大课题、执法活动、性质定位、历史潮流、经验积累、和谐稳定、改造罪犯、司法部、公安部、非监禁、北京市、维护、通知

D9(法律)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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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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