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05.04.016
关于在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中吸纳国外ADR成果的思考
@@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可译为替代性或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它是指在法庭审理之外通过仲裁、调停等非诉讼形式,由第三人参加,自主解决纠纷的方法、机制的总称.美国在1998年<ADR法>中对其定义为:"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微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①.在ADR的各种方式中,调解则是ADR制度中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ADR的基础②.ADR最早引起关注是在美国,而后盛行于欧洲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现已成为国际上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
人民调解制度、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主审法官、仲裁、制度发展、诉讼形式、美国、方法、法庭审理、程序、澳大利亚、替代性、自主、宣判、微型、审判、日本、人参、评估
DF7;D92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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