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05.03.021
论人本观对政府法律援助决策的影响
@@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党的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提了出来,以此为标志,"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所追求的目标是建设并完善一个充分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实质上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其基本特征就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那些没有金钱、没有地位、没有权力以及没有知识和能力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也都能够拥有和其他公民乃至政府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制度当算是人本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向社会中的贫者、弱者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说是最集中最直接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中,特别是政府在进行法律援助的决策中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具有更加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人本观、政府法律援助、决策、以人为本、法律援助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自由、合法权利、公民社会、价值和意义、基本价值观、总体要求、完全平等、人的价值、人本社会、目标、基本理念、经济社会、基本特征、和谐社会
D9(法律)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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