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04.10.022
法制宣传教育的性质、价值及创新初探
@@ 一、法制宣传教育的性质
法制宣传工作历来是司法部的重要职能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司法部就设立法律宣传司,负责对公民的法制宣传工作.司法行政工作恢复后的1980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报告>,明确指出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之一是"组织领导开展法制宣传工作".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对推动全民普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明确指出了法制宣传的含义: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之后,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独创,是一项惠及全民、功在千秋的壮举.近20年的法制宣传实践表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
法制宣传教育、价值、宪法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工作、行政工作、司法部、公民法律素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共产党人、座谈会纪要、组织领导、重要职能、政府主导、系统工程、适应经济、社会事业、社会发展、人民、普法工作
D9(法律)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