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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04.10.015

修改《律师法》的两个前置性认识

引用
@@ 一、关于律师的法律界定和社会地位的把握 在表述律师的性质和地位中,有多种说法,但都有失偏颇.其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界定为国家公职身份,已成为历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只是反映出中国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属性,而非律师个性;律师是"中介人"、"中介组织",只是反映了律师服务有偿的浅表市场属性,而忽视了律师深层次的政治属性、司法属性、公益属性和法律属性,即律师虽然具有中介的一面,但绝不是简单的中介服务,否则,是对律师地位、职能和作用的肤浅化贬低、误导和扭曲;律师是"社会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只是反映出律师没有被赋予国家权力,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公权体系,没有国家公力作后盾,没有强制力作保障,没有权力资源,因而具有社会性、自由性和独立性,但并没有从正面揭示出律师的本质和内涵;现行<律师法>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只是从技术层面、操作层面表达了律师的服务、中介属性,未能提升出律师应有的社会境界和法律人特质.

律师法、中介属性、中介组织、国家权力、法律工作者、中介服务、自由职业者、社会地位、法律职业者、执业证书、执业人员、政治属性、有失偏颇、司法属性、市场属性、社会主义、权力资源、律师服务、律师地位、技术层面

D9(法律)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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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2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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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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