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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04.08.035

对刑释解教人员保护的立法探讨

引用
@@ 一、对刑释解教人员保护立法是刑释解教人员自身特点的内在需求 刑释解教人员因服刑、劳动教养隔离社会若干年,在社会体系结构中具有自身的经济特点、思维特点和行为特点.在经济方面,表现为自我积累差,生活压力大,需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和扶持,社会的物质帮助与救济.在思维方面,表现为缺乏自尊自信,自感低人一等,怕受到冷遇歧视,对事业未来缺乏信心和勇气,自感前途渺茫,因此,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精神帮助与关爱.在行为方面,由于其不良行为可能存在的不彻底性及长期隔离社会所造成的不适应性,导致行为异常,使常人难以理解和接受.这些特点的客观存在直接关系到刑释解教人员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所以必须予以立法进行保护.

刑释解教人员、人员保护、行为异常、自我积累、行为特点、体系结构、思维特点、生活压力、保护立法、劳动教养、客观存在、经济特点、合法权益、国家政策、隔离、不适应性、不良行为、彻底性、自信、物质

D92;DF8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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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29X

11-4102/D

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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