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329X.2004.08.034

关于《保险法》第65条质疑

引用
@@ 《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现金价值、保险法、保险单、责任、死亡、伤残、权利、疾病、合同、定向、保费

F8(财政、金融)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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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1009-329X

11-4102/D

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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