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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04.08.028

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执行和解后也应当再审

引用
@@ 基本案情:1991年12月7日,太原农信联社(甲方)与濮阳工行(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放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乙方(定向)使用,用于濮阳市第三石油化工厂年产30万只制桶项目.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和维护交易安全,签订如下协议:(1)甲方委托乙方资金额度1000万元,负责按所定日期如数电划乙方.(2)乙方负责管好、用好委托资金,监督企业到期如数归还,超期部分按百万分之三罚金.(3)委托期为三年.鉴于甲方资金管理的现实,在资金划拨时按拆借资金形式办理手续.……(7)乙方按原计划利息的8%(结息期)计收手续费,由濮阳制桶厂负担,并与乙方办理结算手续.

生效判决、自有资金、濮阳市、石油化工厂、资金划拨、资金管理、资金额度、制桶、协议书、签订、手续费、责任、维护、太原、企业、利息、结算、交易、监督、工行

D9(法律)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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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1009-329X

11-4102/D

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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