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04.08.010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朝着弱化职权主义因素、增强对抗因素的目标前进.对抗因素的增强,有其积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追求胜诉、忽视实现正义的当事人倾向就是其弊端之一①.这样,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检察院在一方面强调自己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当事人;另一方面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种种限制,在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时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要证明其无罪、罪轻、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证据的过分当事人化的矛盾现象,甚至隐瞒证据,或者搞举证突袭.这显然不利于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
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模式、对抗因素、法律监督机关、被告人、公正的实现、职权主义、证明、隐瞒证据、增强、提起公诉、司法实践、实现正义、强制措施、矛盾现象、负面影响、检察院
D9(法律)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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