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04.08.008
民事执行问题研究
@@ 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世界各国法律对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主体规定不同,但民事案件实行"审执分离"是共同的.从世界几个有代表性国家民事执行制度可以看出:执行主体为法院的一元制国家,如法国,执达员是设在法院的公务员,不是法官;执行机关与法院截然分离的二元制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民事执行由与法院毫不相干的行政长官实施由法院和执行官共同行使执行权的混合制国家,如德国、日本,法院和执行官相互配合、相互协助,部分民事案件由非法官的执行官执行.
民事执行、法院、执行权的性质、执行官、民事案件、国家、执行主体、执行制度、执行机关、行政长官、世界各国、审执分离、法官、一元制、加拿大、混合制、公务员、二元制、英国、相干
D9(法律)
200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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