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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02.10.031

享受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
@@ 2000年2月,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向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答复参考意见,其中指出:”……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意见,供参考.”

死亡、配偶、工龄、公房、夫妻共同财产、政策性补贴、最高法院、工作指导、个人所得、个人财产、房屋、房款、参考意见、财产权益、司法部、非财产、遗产、律师、公证、复函

R81;R47

200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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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1009-329X

11-4102/D

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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