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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187.2003.z1.039

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引用
@@ 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本文拟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作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提出听证的主体范围过窄.<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法由当事人提出.依该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是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意味着其他第三人无权提出听证申请,然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受不利影响的第三人却无法通过听证程序得到保护.而且,这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也不够衔接.

行政听证制度、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法、当事人、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利害关系人、不足与完善、主体范围、听证程序、核心制度、管理秩序、处罚决定、组织、行为、接地、公民、法人、保护

D9(法律)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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