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专门矫治教育权的法律规制与保障
公安机关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授权而获得专门矫治教育的调查、评估、决定和实施权.但该权力在行使时因立法授权不明、配套实施办法缺位等原因导致权力"异化"与"弱化"现象并存,具体表现为专业化公安矫治力量缺位、专门矫治教育适用条件不明、评估程序虚化与决定程序简化、矫治实施缺乏可操作性指引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年龄下限、矫治期限、人员管理、警力配置,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用权,以确保"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获得高质量教育矫治,尽快回归正常、归复社会.
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学校、公安机关、保护处分
40
D035.31(国家理论)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科研项目
2024-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