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主义刑法观的解释论构造
常识是刑法教义或学说生产的主要素材,且与专业思维并无实质冲突,而"商谈理性"更是奠定了常识主义刑法观的哲学基础.常识主义刑法观塑造的解释规则可遵循入罪判断之综合标准,即以刑法文义为主兼顾处罚必要性.作为自然语言的刑法文义(刑法语言)与基于法感情的处罚必要性都具有模糊性、层次性.刑法文义范围、层次的划定应诉诸公众之心理体验,因为语言是经公众使用而获得意义;处罚必要性之判断高度依赖法感情.常识主义刑法观下,尽管处罚必要性范围、层次的确定不可避免地具有学理或精英色彩,但仍应接受公众心理之检验.依据公众常识,刑法文义可划分为"核心语义""边缘语义";依据法感情,处罚必要性也有强弱之分.最终,刑法入罪的判断以"核心语义+处罚必要性强/弱"或"边缘语义+处罚必要性强"为公式.
常识主义刑法观、刑法语言、处罚必要性、商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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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0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9FBX062
2023-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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