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预防性立法:可罚界标的漂移及其刑事法治风险消解
风险社会理论、功能主义立法观以及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均是刑法预防性立法可罚界标的漂移动因.客观处罚条件作为传统刑法到预防性刑法的"消失的中介",业已虚置了作为可罚界标的实害结果,并"回溯性"地突破了以其为基点构建的刑法归责时空范畴.晚近以来,立法者通过增设抽象危险犯、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增设煽动型犯罪等实践进路,实现了可罚界标的彻底"隐匿".由此,预防性立法已践行前瞻性归责模式.可罚界标的漂移在实体法上存有颠覆传统刑法自我负责模式的风险,同时也导致程序中侦查启动界限的模糊.应在刑事立体化的理念指引之下,从多个路径出发消解实体和程序中的法治风险.在刑事实体法维度,确保构成要件行为与拟阻断实害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且被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应满足不法性要求;在犯罪学维度,督促立法者经由犯罪统计制度的完善,证立禁止行为与实害结果的规范联系;在刑事程序法维度,应当确保刑事干预措施的合比例性适用.
预防性立法、刑事归责、客观处罚条件、刑事立体化、犯罪化根据、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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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0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FXO11
2023-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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