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类型判断——基于保护法益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明确该罪的具体犯罪构成,需以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为前提.更为妥当的方式是,结合前置规范的具体规定,以"伦理"与"安全"作为指导该罪适用的主导原则."伦理"可以具体化为以"生"与"育"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法益和以身体同一性为核心的人格尊严法益."安全"则可以具体化为出生后的基因编辑对象或者人类整体的基因安全.本罪可以划分为同物种与跨物种胚胎移植两种行为类型.不同行为类型的侵犯法益有所区别,这就决定了不同行为类型的着手和既遂时间点不尽相同,有必要对此加以明确区分,防止在法律适用中出现混乱.
基因编辑胚胎、人格尊严、基因安全、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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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304(法学各部门)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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