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权行使结构之变革
新《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的主体扩张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有其法理与实践基础.当前"实践中设立专业警种""法律文本中做出授权规定"和"理论界提出行政拘留入刑"的变通方案并不具备可行性.面对行政拘留主体扩张后可能产生的拘留泛化风险,其边界应当限定为综合执法机关.基于功能适当的原则,应当变革行政拘留权行使结构,赋予综合执法机关部分行政拘留的发动权;通过"职能分离"的手段,具体可由综合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初步决定行政拘留,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裁决,最终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该方案更符合中国国情和法治环境,可以在提高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同时,防止权力被滥用,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拘留、职能分离、功能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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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5.34(国家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5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