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与刑法之协调为中心
除养殖水产品和畜禽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在法律上属于野生动物.刑法主要以资源保护、财产保护、市场秩序保护及公共卫生保护等模式对此类动物进行保护.从行刑协调角度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受刑法保护,既受收购、运输、利用等相关前置行政管制规范制约,也受到双轨制管理模式及名录制度的深刻影响.现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刑法保护制度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法存在一定的抵触,应做调整.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在两栖爬行类动物人工种群保护方面可能发生竞合,使同一行为受到截然不同的刑法评价.建议最高立法及司法机关对此类人工繁育动物的刑法保护制度予以明确.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刑法保护;行政犯罪;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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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0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74
2022-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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