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的规范分析与司法认定
实践中存在大量类型化的代购毒品行为,分析其在规范上的属性并予以合理的司法认定,既有赖于毒品犯罪法益的判断,也需要借助规范的解释和协调.代购毒品的行为应当区分托购者主导和代购者主导两种类型,在吸毒者作为托购者并主导的代购行为中,代购者为毒品流通提供的原因力较小,在入罪上理应设置相较于一般毒品犯罪更为严格的条件,而对于代购者主导的代购行为,则应在入罪上设置更为宽泛的标准.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已经采取了分类定性的思路,但在具体解释上仍有相当程度的缺陷.入罪要素的厘定和选取,不仅限于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或者交付是否有偿,还需要适当考虑行为是否具有促进毒品流通的高度盖然性.贩卖毒品罪的解释受语词文义的限制,难以适应代购行为认定的客观需求,应适当完善贩卖毒品行为的解释或增设转让毒品罪,以此合理化代购行为的定性.
代购毒品、贩卖毒品、法益侵害、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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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364(法学各部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我国毒品犯罪罪名与刑罚体系的缺陷与重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地区间经济增长对毒品犯罪空间效应研究"
2021-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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