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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配合搜查中“工作需要”的范围界定

引用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搜查,以“工作需要”作为启动搜查配合的决定性因素,厘清“工作需要”的合理范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搜查配合权责配置和被搜查人程序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判断监察机关是否具有提请公安机关配合搜查的“工作需要”至少应当综合考虑职务犯罪搜查的障碍、提请配合搜查的目的、配合搜查的效果和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等要素.界定“工作需要”的合理范围无须适用“穷尽一切手段在先”原则,公安机关对“工作需要”合理范围的审查应包含实质审查.

公安机关、监察执法、搜查配合、工作需要

37

D631(国家行政管理)

创新基金GZLCZB-2019-168

2021-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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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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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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