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篡改型”行为成立虚假诉讼罪的理论证成
我国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基于对“捏造”一词的解释、尊重立法原意等理由,实践中一般将该罪的客观表现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与之对应的“部分篡改型”行为均不构成犯罪.通过理性反思“部分篡改型”行为出罪若干理由,可得出该行为入罪的内在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明确“捏造”包涵“部分篡改”,进而完善犯罪定量标准以确定“部分篡改型”行为入罪标准,则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虚假诉讼罪、捏造、“部分篡改型”、犯罪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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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04(中国法律)
2021-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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