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合理性透视与制度完善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成果,它具有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然而,当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更多地体现了“重惩治”的工具合理性,存在着诱发诸如架空“重新审判”、忽视被追诉人权利而取证的风险.制度的良好运行要求其实现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统一,因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当回归其价值合理性.在现代刑事诉讼语境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以自由保障为价值核心,以正当程序为价值基础,对其进行制度完善.为此,在程序层面上,应建立起诉书送达推定制度,并对第295条“重新审理”进行区别、细化;在证据层面上,应建立例外性的“起诉书一本”制度,并建构相关制度以预防法官在重新审理中内心形成偏见.
刑事缺席审判、工具合理性、价值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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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XFX009
2021-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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