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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证据学实证分析

引用
犯罪主观方面是刑事证明的难点,防卫意图的证明更具有特殊性,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证明机制,对客观方面应当从更全面、更广泛的维度来判断.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只能是控方,对于"正当防卫"抗辩,辩方只有说明义务,没有举证责任,将证明责任转移于辩方的做法不仅违背法律的规定,更有悖于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与人权保障的司法价值.正当防卫案件的证明包括行为事实与不构成正当防卫两个层面,对正当防卫任一个构成要件不成立的证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否定行为的防卫性质,不能达到这一证明要求则不能排除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法官需注重"经验法则"在正当防卫案件证明中的运用,突破现有证据类型的限制,在证据相互印证存在困难的基础上发挥法官的心证作用,以全方位解决正当防卫的司法证明难题.

正当防卫、证明机制、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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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中的主导责任研究"GJ2020B07

2021-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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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36

202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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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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