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因素对行刑的影响及其必要规制
生效的判决应当及时交付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案件,尽管判决已经生效,但是由于司法人员过于重视情理因素而迟迟不交付执行,这破坏了刑罚的惩戒作用和刑事判决本身的严肃性.情理在刑罚执行中是客观存在的,其作用也不容忽视,但应受到刑事成文法的制约,否则就可能导致其与刑事法规范发生冲突.无论从刑事一体化角度,还是从刑法基本理念来看,生效的刑罚不交付执行都是存在问题的.从完善刑法规范层面来看,情理影响刑罚适用可在前置程序中完成,即在判决之前,而非刑罚交付执行阶段.同时,应通过立法上松绑,在刑罚适用中给情理因素留有一定空间也是很有必要的,有助于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现.
刑罚执行、情理因素、刑事政策、刑法谦抑性、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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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3(中国法律)
2020-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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