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伤亡抚恤诸问题研究
警察伤亡抚恤依附于现役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的立法模式,妨碍了体现警察职业特点的抚恤制度的构建.国务院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后,我国伤残抚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变更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而新部门的职责定位为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警察的伤亡抚恤管理面临边缘化的窘境.以《人民警察法》的修订为契机建构符合警察职业特点的抚恤制度,需要对现行的制度系统梳理,并根据社会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的变迁和警察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取舍与重构,努力提升警察抚恤法规的立法层次.此外,应明确区分警察享受社保待遇与享受抚恤待遇的权利边界,发挥社保待遇在警察伤亡保障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警察伤亡抚恤、军人抚恤优待、工伤待遇、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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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5.31(国家理论)
本文受“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江苏省公安厅“人民警察的职业权利保障法治化研究”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非典型雇佣的劳动法规制研究”
2020-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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