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同意”案件中医疗行为的正当化研究
假定同意在德国民法中是作为正当化事由,对医疗过程中医生未予说明情形侵权责任的特别免除.德国刑法对此并无规定,但在实务中法官一般也做出了无罪处理.假定同意的案件在我国和德国虽同样是作为无罪,但分析实务中认定无罪的理由,从“疑罪从无”“医疗行为高风险的刑事政策考虑”到“因果关系欠缺”“合法可替代行为”引发的违法性、有责任性的排除,学术界和实务界并无统一的认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与专业性,使得“知情同意”在实践的履行中不可避免造成医生和患者对“告知”范围的理解不同,对于假定同意的案件,告知与否并不影响患者选择,从事后来看患者自由决定权并无受到侵犯,而且假定同意与医疗行为正当根据并不冲突,在刑法体系中,可将其作为一种正当化事由.在运用该理论解释具体案件时,为避免对患者权利的过分干预,实现“未予说明”与“说明”同样的法律后果解释,一般未说明仅是关系到医疗行为本身的细微细节或期待利益的,不应影响病人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措施.
假定同意、医疗行为、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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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64(法学各部门)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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