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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口供的裁量排除

引用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强制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予以裁量排除.然而,这种二分法的排除体系忽视了对非法口供同样存在裁量排除的可能.非法口供的裁量排除,是指如果采纳供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的程序性制裁方式.作为强制排除的补充,裁量排除可以拓展排除范围,统合价值取向,优化证据体系.其规制对象包括未达到剧烈痛苦标准的刑讯、威胁行为,非法引诱、欺骗的行为和部分违反讯问程序的取供行为.口供的裁量排除应以司法公正为基准,综合权衡各类取供行为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影响要素.但是,这种排除方式也有制度风险,需要借由规范控制机制和程序控制机制进行纾解.

非法证据排除、口供、裁量、裁量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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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4(法学各部门)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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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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