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的双重属性及其使用限度——以个人信息为切入
目前的犯罪记录制度缺乏对国家权力层面的制衡,导致国家出于预防犯罪的需要过度使用犯罪记录,忽视了对于犯罪人应有权利的保护.然而,犯罪记录不仅仅是国家进行犯罪预防的工具,它首先应当是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特殊类型,本质上应当是犯罪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只是基于国家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将其部分让渡给了国家,国家的使用应存有边界,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划定的界限.明确犯罪人对自身犯罪记录享有个人信息权,以权利制衡权力,以犯罪人对于自身犯罪记录的个人信息权,来平衡国家基于管理与预防犯罪的需要对于犯罪记录这一重要资源的过度使用,实现对犯罪人伤害的最小化与犯罪预防效果的最大化,促成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利益平衡.
犯罪记录、个人信息、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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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344(法学各部门)
2019-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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