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随机杀人”案件的定性研究——兼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规则
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场所“随机杀人”案件的定性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别,甚至出现类似案件不同定性的现象,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行为人利用同一犯罪机会,在公共场所连续杀害不特定对象的,既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行为连续犯,也可以整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两罪的想象竞合.对于“随机杀人”案件应适用“从一重处断”规则,当运用传统的“刑罚比较法”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时,应运用“法益比较法”来判断何为重罪,根据两罪侵犯法益之间是否存在包容关系进行判断,优先适用侵犯整体法益、复杂法益的罪名,更全面地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随机杀人、想象竞合、刑罚比较法、法益比较法
35
D914.344(法学各部门)
2019-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