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及其实现——基于“枫桥经验”的调查和思考
当前,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践行面临着法治权威缺失、法治弥合功能弱化、法治整合作用式微以及法治福利增量不足等现实困境.作为法治“双向建构”下的民间动力,社会组织在法治精神培育、基层矛盾化解、社会共识凝聚、公共服务创新、政治生活社会化以及法治秩序构建等方面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成为实现共建共享法治蓝图的“第三种力量”.籍此,基层政府应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社会组织则应在提高自身代表、动员、自治等能力的过程中加强对法治国家建构的均衡反思和互动回应.
治理法治化、社会组织、法治功能、共建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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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41(国家行政管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公安局长工作会议精神专项研究课题“‘枫桥经验’的法治内涵和时代价值”2018XKZTHY02;2018年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专项委托课题“枫桥经验与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及国际化”CLS2018FQJYZX15
2018-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