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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新解及司改路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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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把“以审判为中心”解读为“以庭审为中心”和“以一审为中心”是一种片面解读.这种解读不符合大陆法及我国的司法传统和诉讼模式,其观点建立在三个错误的理论预设之上,且自身存在逻辑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应解读为以“审判权”为中心,其内容包括:在审判权与司法系统外部权力的关系上,要建立审判权抵御外部权力干预的机制;在审判权与其他诉讼权力的关系上,要构建新型的侦审关系、控审关系和审辩关系;在法院内部,应当实现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分离,并在法官的录用、任命、晋升、惩戒等方面进行独立于行政权的人事制度改革;在审判庭内部的运行机制上,应当重构支持审判权运行的三大言词证据规则.

以审判为中心、审判权、司法改革、言词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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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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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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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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