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索债型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这是基于特定社会现实和刑事政策考量的结果.该条款虽有利于限制绑架罪的处罚范围,但有些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若对这些行为均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则无法为被拘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刑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债务”关系的复杂性和“他人”范围的模糊性,导致该条款在适用时面临很多困难.通过对非法拘禁罪规范保护目的的分析和该条款立法原意的探寻,建议将“债务”限定为合法债务,将“他人”限定为债务人,以促进该条款在实践中能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的统一.为弥补现行立法缺陷以及克服当前司法困境,以下两条路径可供选择:一是在司法解释中对“债务”和“他人”作限制性解释;二是在修改刑法时将部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纳入绑架罪的规制范围.
索债型非法拘禁、立法原意、刑法规制、债务、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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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04(法学各部门)
201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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