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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察义务到当事人权利的立法模式转变——谈《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知家属”的修订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使用传唤措施、在作出拘留处罚或者在询问未满十六周岁治安违法者之时,应当通知当事人的家属或监护人.这种将通知家属设定为公安机关执法义务的立法模式,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保护公民不被秘密、随意地控制人身自由以及保障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但在实践中由于联系不上家属、当事人拒绝提供联系方式等因素,导致办案人员履行义务困难,还可能导致公安民警选择性执法,使立法目的难以实现,许多国家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与我国的主要区别在于将通知家属设定为当事人的主动选择权.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修订时能够转变立法模式,规定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对外联络的权利,既能更为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能减轻警察义务、避免警察因通知不到家属而承担法律责任,节约行政资源.

治安管理处罚法、拘传、拘留、通知、家属、警察义务、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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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44(中国法律)

2017-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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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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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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