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适用中的裁量问题研究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增进社会的和谐,将行政裁量理论引入治安调解适用领域,有助于规范治安调解的适用.在要件裁量方面,通过对“符合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情节较轻的”和“当事人自愿接受治安调解”等要素的精细化解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治安调解的法定事实要件.在效果裁量方面,通过梳理变迁中治安调解制度的功能取向和对“可以”一词的解读,能够确定一种“优先适用”的裁量路径.公安机关适用治安调解可以为当事人带来反射性的利益,当事人虽然享有请求调解的权利,但不得就裁量瑕疵寻求司法的救济.为了促进治安调解适用裁量的合理化,应当建立与完善行政规则、指导案例和考核评价等制度,实现有效的行政自我规制.
治安调解、行政裁量、要件裁量、效果裁量、请求权、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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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44(中国法律)
北京市法学会2015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项目“北京市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研究”BLS[2015]C003
2017-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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