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假药”界定的妥当性辩护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按假药处理的法律拟制假药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将生产、销售此类假药行为纳入犯罪圈,从而在假药的界定上保持刑法与行政法的一致,不仅是法益保护、我国二元处罚体系和当前刑事政策的迫切需求,亦是假药犯罪之抽象危险犯属性的必然体现.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上,完全否认部分法律拟制假药与实质假药在危害性程度上的区别,可能会导致刑事处罚的不公,应允许被告方进行危险反证.
假药、同一性、危险犯、法益保护、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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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4(中国法律)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犯罪预防研究”、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城镇化背景下基本公共服务法制保障研究”2012BS37
2017-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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