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程论研究方法引入我国外国人管理的可行性探讨
出入境管理法,作为行政法的分支,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采取静态和定点的研究方法,只关注特定出入境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对于整个出入境过程及过程中的其他行为形式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没有给与必要的关注.在现代出入境管理实践中,由于相对人的出入境行为越来越复杂,行政主体为实现管理行政目标往往需要按照时间顺序连续实施各种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事实行为,形成了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这些单个行为在与其他行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作用和功能,而传统的类型化研究方法忽视了各行为之间的关联,只是按照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考察.而单个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并不能代表整个行政过程中该行为的法律效力.传统研究方法具有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引入行政过程论研究方法就是要将出入境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全盘作为考量对象,通过在行政过程中对具体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实现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
行政过程论、类型化、研究方法、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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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46(国家行政管理)
本论文是2015年中国法学会课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框架下在华外国人就业管理”CLS[2015]C7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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