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社会”背景下的“场域”变迁与刑法应对
伴随着信息 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如微博、微信再造了一个生活和工作平台,传统刑法条文中的“场所(场、场合)、地域”等“场域”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在“双层社会”刑法条文中“场域”面临着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理论上应当承认其延伸适用于网络中的“场域”的可能性,实践中要探索认定的一般标准,进行具体的说理.注意网络空间中的“场域”仍要坚持与行为的时间同一性,但对空间同一性的要求则大为降低.
双层社会、网络空间、场域延伸、解释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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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0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微博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13BFX047的阶段性成果.
2016-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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