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之重构
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附于贪污罪,没有正确反映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不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刑法积极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应该予以重构.重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时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变传统计赃论罪的做法,通过多种因素来表达和展现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注重行为人的客观受贿行为及结果,也不能忽视行为人的个人因素;还应贯彻多层次、多方位惩治受贿行为的理念,注重刑法与党纪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充分发挥各类规范在惩治受贿犯罪中的作用,同时也要注重刑法的国际化.
受贿罪、重构、刑法修改、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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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4(中国法律)
201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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