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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债权转让”的刑法介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解释为视角

引用
司法实务对P2P债权转让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的认定存在争议.究其本源,主要是在国家金融垄断主义立场下,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P2P债权转让形态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度.出于协调法律体系之目的,结合2015年6月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务界应立足于保护金融秩序法益之本位,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构为短缩的二行为犯.以此合理划定P2P网贷债权转让的犯罪圈,给民间金融提供生存的合法空间.

P2P债权转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短缩二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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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4(中国法律)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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