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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之定性

引用
逃逸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对其主观心态作如此分析,不违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违背犯罪行为与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而是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应由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外,行为人应当承担降低伤亡风险的保证责任.逃逸致人死亡的规范目的是强调履行救助义务,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逃逸,不应当成为义务履行的限定条件,否则导致同样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罪责.将逃逸致人死亡修订为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人死亡,更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将所有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纳入保证人责任之遗弃罪,更有合理性.

交通肇事、逃逸、主观心态、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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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9(中国法律)

2016-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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