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之辨——目的犯视角下“以牟利为目的”的批判与改良
《刑法》第347条对于贩卖毒品罪是以简单罪状的形式加以描述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该罪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对于其犯罪主观方面是否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在理论研讨和司法实务上都存有争议.“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并未对贩卖毒品罪作出符合刑法文本的合理解释,也不能契合刑法设置贩卖毒品罪的立法原意.从目的犯的立法特点和贩卖毒品罪的法益类型出发,将“以牟利为目的”排除在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外,能够厘清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有助于精确表达立法者设置贩卖毒品罪的立法意图.
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刑法解释、目的犯
31
D924.364(中国法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类项目“理论、立法与实践:我国毒品分级管制研究”2015JKF01410.
2015-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