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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讯问心理强迫法律规制之完善

引用
从生理强迫到心理强迫,是各国讯问方法变革的共同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绝对禁止威胁、引诱、欺骗等心理强迫方法,而域外刑事法制大都对此具有一定的许容度.分析发现,我国对于心理强迫的法律规制存在五大缺陷,即违背侦查讯问规律、诉讼价值追求失衡、立法规定自相矛盾、立法与实践相脱离、偏离国际法制主流.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的“威胁、引诱、欺骗”,将相关内容修改为“严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除此之外,还应从完善侦查讯问的规则体系、充实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强化对羁押讯问的审查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口供自愿性的程序保障.

心理强迫、法律规制、现状、缺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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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5(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侦查学视角下‘威胁、引诱、欺骗’的合理界限研究”12SFB5027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侦查讯问中心理强迫的法律规制研究”2014JKF01053的阶段性成果.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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