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版的刑法规制——从国际条约的履行到国内立法的完善
我国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后,针对不断增多的盗版行为,如何在履行国际条约基础之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保护制度,成为我们面临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盗版犯罪认定存在客观标准过高、标准不统一、保护对象不充分、主观目的要求缺少合理性、刑罚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等一系列问题.加强盗版的刑法规制,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著作权刑事保护立场,立足于著作权人的损失而不是侵权人的收益;降低盗版构成犯罪的客观数额标准;扩大著作权刑事保护对象,将严重侵犯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纳入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区分有营利目的和无营利目的的盗版行为并规定不同的犯罪成立客观数额标准.从刑罚上加大现有刑罚适用范围,提高罚金刑标准,扩展打击手段,增加其他刑事救济措施,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惩治功能.
盗版、著作权、刑事保护、《TRIP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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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34(中国法律)
201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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