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和解
治安和解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遭遇尴尬,没有实现制度设立目的,形成了重“调解”轻“和解”的状态.科学地界定治安和解、明确其特征、性质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是分析其正当性及作用、正确适用治安和解的前提与基础.治安和解与治安调解均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方式,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本质的区别.基于正确适用治安和解的需要,则应分析治安和解的正当性、充分认识治安和解的功能或作用,解决人们关于治安案件为什么能和解、为什么要和解的疑问.治安和解的直接依据为《程序规定》第161条,准用规范是《程序规定》153条、154条及《工作规范》第3、4条.因治安和解与调解的不同, 《程序规定》与《工作规范》关于治安调解的其他规定均不是治安和解的法律依据,但在治安和解时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范原则性规定了治安和解的适用范围、认可的申请、公安机关的认可、治安和解的时间及效力等.
治安、和解、制度、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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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44(中国法律)
201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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