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事件”规制的公法学重估——以集会权为中心的一个初步尝试
在我国,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执法实践中,作为法律概念的集会游行示威,极少被用到,而被提及最多的“关键词”却是群体事件.但“群体事件”只是纯粹的描述性概念,而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这种法外概念普遍使用与法律概念隐而不现的现况,固然是由于集会游行示威在我国具有某种敏感性,同时更说明,现行法并未得以充分适用.而如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就无法体现;而且,很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群体事件”,其实本可以在危害后果发生之前,将其纳入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轨道上予以有效规范.再者,对不同的群体事件及同一起群体事件中具体不同的行为,在立法和执法中也都不能混为一谈、适用同一标准,而应甄别和分解、区别对待,以做到既保障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又减少执法的压力、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群体事件、规制、公法学、集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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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44(中国法律)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