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
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其初衷是对非法证据要“及早发现、及时排除”.但鉴于侦查理念与部门利益的考虑,以及实践中违法取证行为由显性违法不断转向“隐性违法”,辩护律师不能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享有在场权,再加上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界定模糊,这共同使得公安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陷入困境.要尽早排除非法证据,需要在革新侦查理念的基础上,构建务实的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公安机关、非法证据、隐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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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13(中国法律)
2014-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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