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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的程序构建

引用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既不属于刑事诉讼中实体性争议程序,也不属于单纯诉讼性争议程序,而应归属于因程序性纠纷引发的混合性诉讼争议程序.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其一,它以诉讼活动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刑事诉讼,就不能出现因诉讼行为引起的纷争.其二,它具有程序性违法行为和实体性违法行为并存的特性.其三,它在启动时间、诉讼构造、参与主体、审查原则、决定主体、裁定形式、救济程序等方面有特殊性.因此,设计该程序时要注意几点:一是此类纠纷应当在审判阶段解决;二是该程序主要解决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合法性问题,其具体的启动、程序结构等环节要突出司法性;三是其应以“上诉”方式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救济.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体性争议、诉讼性争议、单纯性诉讼争议、混合型诉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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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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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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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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