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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的改革与启示

引用
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从反欺诈协调组织到《里斯本条约》规定的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经过了漫长的改革过程.从只有调查权到拥有侦查权再到同时具有侦查和起诉权,代表了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改革的方向.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的改革是欧盟警务与刑事司法合作发展的一个缩影,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立是该合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初步解决了侦诉主体的职能、独立性以及适用的程序、证据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为欧洲一体化奠定了基础.在与成员国博弈过程中,欧盟必须依靠其自身的法律和机构进行对抗,也必须依赖专家和学者们的智慧.而欧盟欺诈犯罪侦诉主体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检察机关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乃至改革整个司法制受都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里斯本条约》、欺诈犯罪、侦诉主体、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欧洲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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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14(中国法律)

重庆高校物证技术创新团队KJTD201301;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信息化时代庭审方式变迁的实证研究”12CFX051

2014-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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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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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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