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证据性质及其法治意义
狭义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现行法律体制,所有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广义的审查依据,然而法律法规是绝对依据,规章是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是参考,法院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形式审查,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兼有形式和实质审查.即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有限性审查.从观念上说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应该是证据,而将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界定为证据,法院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对其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而且手段隐蔽.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证据性质确立有充足的理由,但属于附带性审查,这种观点比较前卫与大胆,无疑也是对现有制度的一种突破,有一定的法治意义.
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证据性质、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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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13(中国法律)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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