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幸福观的异化及其回归
快乐论和完全论对何为“幸福”有着不同的诠释,综合两派观点,可以把幸福定义为“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体验到快乐”.快乐是幸福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把幸福与快乐等同起来,会导致异化的警察幸福观,它通常表现为“肉欲幸福”、“金钱幸福”、“权力幸福”,这些方面往往交织在一起.道德是幸福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这意味着幸福不必以道德为客体,幸福不是道德的必然结果,幸福必须以道德为基础.要实现警察幸福观的回归,需要处理好法与德、情与理、高标与底线的关系,需要做到头顶蓝天、脚踩大地,怀大爱心、做小事情.
警察、幸福观、道德、道德底限、正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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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5.31(国家理论)
2011年浙江省公安厅重大科研项目"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研究"20110202;2010年浙江警察学院课题"公安机关执法主体教育训练研究"20100622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3-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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